2017年3月5日 星期日

7警案中, 沒有打人的2名警察也入獄兩年道理何在? 2017年3月


228日,律政司發言人證實,收到最後一名警員,即第三被告警長白榮斌提出的上訴;同日早上, 40名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由灣仔海富中心遊行到特首辦外示威,向特首施壓,促請特首特赦7名警員。

7名警員在2014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217被判囚兩年,案中6名被告不服判決已先後提出上訴。


案件上訴估計會擾攘相當長的時間, 整個過程要走完, 恐怕7警已出獄。

香港警察、建制團體紛紛抗議走出來抗議7警判囚,尤其是拿事件中先對警察潑液體挑釁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僅被判入獄五星期作爲對照。

222日,警方聚集三萬人搞了個巨型集會,控訴司法不公正。而所謂打人的7,其實只有5,另外2名警察並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看著,但這兩人也被判入獄兩年,也是警察與建制團體感到不滿的地方。

案發當日的情形, 法官杜大衛如此陳述: 曾健超被捕後,應該被帶上警方的旅游巴士,但7名被告將曾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 然後集體襲擊曾。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曾,第三被告捅、踩及踢曾,第四、五、六被告均有參與襲擊曾;首、次被告則旁觀。

杜大衛在判決時指出,警察有責任防止任何人,包括其他警員犯罪;案中首、次被告爲現場較高級警員,雖然沒有打曾健超, 但他們沒有阻止同犯案,是意圖及實際鼓勵支持曾被施以非法暴力。故此,判入獄。

中國大陸不少媒體對法官杜大衛的判決口誅筆伐, 甚至攻擊他持外國國籍, 因此忠誠度有問題。但其實中國大陸的法律對警察見死不救或發生罪案不作為的行為的懲處是很嚴厲的。一般人見死不救或看見罪案發生卻不加以制止,一些國家只被視為個人道德問題。但警察在法律定義上並沒有被視為一般市民。

中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第397表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97條屬兜底條款, 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難以包括的、或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第九章沒有特殊規定的都可以歸入本罪。這一條大部分用在過失行爲,如故意見死不救,對於警察、醫生就構成其他故意犯罪。

如果7警案發生在中國大陸, 而有關當局又能依法審判,7警被判的刑期可能比香港更重。而對於普通民衆,中國刑法並沒有對見死不救做特殊規定。

不過, 有不少國家明文規定嚴懲見死不救者。去年年底, 德國一名82歲老人在提款機前摔倒,先後有4個人經過卻都沒有理會,最後老人得到救助時已身亡。事後,德國警方表示,這幾個人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已發通緝令。

另一案例是德國某家大公司的一名經理看到車禍,報警後離開,因為要趕去開會。不幸的是,救援人員趕到,車一名女子已死;死因報告指出該女子遭駕駛台擠壓死,如當時那位經理及時助,她就有生還希望。結果當局以不作爲與非故意殺人罪遭刑事及民事起訴,入獄兩年罰款。

《法國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處危險中的他人,能取行動或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救助的,5年監禁50萬法郎罰金。//

(刊於《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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